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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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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孙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便向自己的好友李某借钱周转。孙某的欠条写明:“本人因办理女儿出国留学,向李某借款,借期为2009年10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但事实上孙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2009年11月27日,孙某便与妻子刘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后因孙某未到期支付对李某的该笔欠款,李某便将孙某和刘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请问:刘某是否应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周密律师解答: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孙某的举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在举债后一个月便与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借条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的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或者收益。所以,孙某的债务不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刘某无需为该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周密律师补充: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