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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偷拍行为无论是源于窥私心理、不良嗜好,还是非法目的,都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龙系同事关系。2021年8月13日,下班后的小丽在单位的职工更衣室洗澡时,发现小龙在偷看并用手机对准自己拍摄,小丽随即报警。小龙在观看偷拍视频后自行将该偷拍视频删除,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对小龙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小丽认为,小龙偷看并偷拍其洗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给其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龙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小龙认为其行为并未对小丽造成严重影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的洗漱间系个人合法支配的公共空间,亦属于私密空间的范畴,原告的洗澡行为系其个人的私密活动。被告在原告洗澡时偷窥、偷拍视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抚慰原告精神和心理上所受的痛苦,维护公民合法的人格权利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被告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