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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转让和债务转移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债务的承担者的改变。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至第五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还承担责任,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务转移应注意有:
1.债务的可转让性。当事人之间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否则达成的协议将无效。找法网提醒您,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性质或是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得转移。
2.债务转移的内容。
3.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