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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需要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哪些人担任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雪倩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临时监护人有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雪倩律师解析:
监护人的职责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5、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6、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8、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陈雪倩律师简介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业务精湛,对各类法律法规及法理学有着较深的研究,办理案件精益求精,并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战经验,并以此为基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