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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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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随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承担什么责任?
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张书林律师解答:
第一,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恤金,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二,随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根据情节不同,或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恶劣的,或将承担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张书林律师解析: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张书林律师简介
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核心,用看得到的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座右铭:正义应当被实现,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