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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以规范收养登记办理为主线,不断推进收养管理政策完善,先后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社会散居孤儿、长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进行了规范,畅通其收养渠道,为这些儿童经由收养回归家庭提供了政策保障。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涉外收养协议的内容,中国涉外收养政策有什么?
王涛律师解答:
在国内收养关系的成立中,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也可以不签订,存在的大量事实收养可以证明此点。但是与国内收养不同,涉外收养中必须签订收养协议,即收养书面协议是涉外收养成立的必备形式,而不是选择性要件,是否订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协议影响涉外收养的效力。
民法典第1109条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作了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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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补充:
中国收养工作始终严格坚持先国内后国外,只有在难以实现国内收养的情况下,才考虑对儿童进行涉外收养。
为更好保障被国外家庭收养儿童权益,中国在涉外收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报送的拟涉外送养儿童材料和国外收养组织报送的收养家庭资料的审核,将国外家庭收养后评估报告从两年提交三次调整到五年提交六次,对涉外送养儿童成长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从收养后跟踪和反馈的情况看,在外国养父母悉心照料下,绝大多数被收养儿童都能很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为他们茁壮成长和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被外国家庭收养儿童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被收养儿童及其家庭希望来华,到被收养儿童曾生活过的儿童福利机构寻根回访。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直接接受被收养儿童及外国收养人、寻根回访组织机构提出的回访接待申请,也可以明确由市级民政部门直接接受回访接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