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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免不了会涉及财产的分割。但与普通夫妻不同的是,复员军人离婚时,会涉及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财产。对此,该如何分割呢?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包崇锦律师解答: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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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崇锦律师补充:
军人在从事特殊职业、为祖国和人们的利益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同时,也受到了特殊的保护。军人在复员、转业时,通常会取得一定数额的金钱。对于这些费用,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作出过不同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目前,军人退役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员,二是转业,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情况。复员费是指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转业费是指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依现行婚姻法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复员费、转业费虽然没有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但其与军人身份密不可分的性质是有目共睹的,同时,由于军人的特殊职业,其配偶为家庭付出和牺牲往往比一般配偶要多,一概将复员费、转业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军人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坚持夫妻财产制原理的基础上,采取了一个新的解决此类财产纠纷的具体办法。对于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力争做到对军人和其配偶都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