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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乙先生欠甲先生一百万,而丙小姐欠乙先生一百万,丙欠乙、乙欠甲,在此关係中,假若乙先生不去行使个人权益,去向丙小姐讨回一百万,使自己处于经济困顿的状况,造成甲先生无法顺利向乙先生讨回债务,以致个人权益损失,此时,甲先生就有权利去替代乙先生的权利,向丙小姐讨取一百万,而乙先生也将失去向丙小姐讨回一百万的权利,代位权简单来说即是如此。
但也不是所有权利皆可转移,例如劳健保、遗产、煺休金等,以範例中的乙先生个人煺休金为例,在乙先生未达煺休标準前,该累积之煺休金管理权利是属于劳保局的,甲先生无权拥有,反推之,遗产在父母还未往生前,所有者属于父母,甲先生也无权替代。
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债权
代位权必须为保全债权之必要性,债权人才可以行使。因此,债权有不能受清偿之危险时,即可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叁人之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
债务人对于本身之债权,应当行使却没有行使,而债权人之债权,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