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产品存在缺陷确实存在,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它的构成要件。
【资料图】
1、产品有缺陷
(1)缺陷含义
美国1965年《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把缺陷定义为“有不合理危险。”[6]欧盟《指令》把缺陷定义为:“有权期望某产品是安全的但其并不安全。”[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从上述各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对缺陷产品的认识基本一致。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9]并非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都有缺陷,是在正确使用范围内本该安全的,因为缺乏安全性使消费者遭受无法预料的不合理的危险。
(2)缺陷种类及认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在学理上将其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三种。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是产品致害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制造过程中不合设计规范,或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警示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时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没问题,因为缺乏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警示缺陷是一种不适当、不补充的信息传递,与生产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关。
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现实中用的最多的是技术认定,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的质量认证中相关的指标进行认定,结果是该产品是否合格。但该认定结果并不完全和产品缺陷与否相一致。美国存在“消费者期待标准”和“成本利益分析标准”以及二者结合的“综合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同时规定了“不合理危险”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具有滞后性,符合标准的产品,有时同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美国侵权法专家普儒瑟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工业界不被允许建立他们自己的行为标准为一般的法律,因为他们可能受到节省时间、努力、和金钱的动机的影响。”因此,一个产品虽然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
一般来说,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14]具体是指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富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15]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中又可以分为肉体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和产品本身的损坏。产品自损可通过合同责任加以追究,严格责任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坏。为此,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二、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产品之缺陷作为物的内在风险,该内在风险之实现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16]存在因果关系,生产经营者才需要为其产品承担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因果关系也存在特殊性:①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缺陷产品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当中的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17]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受害人难以确认产品的生产者。②在证明上存在特殊性,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方法的特殊性。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原告只要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则转由产品的生产者举证免责事由的存在。在部分产品责任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裁判因果关系成立。
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产品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指的是不合理的危险,其次就是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造成了人身或者是财产上面的损害,最后一个构成要件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的关系,也就是说,前者是原因,后者是前者的后果。
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