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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确保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如果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一种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就应认定为是无效的。
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是因重大误解而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则应认定为是可撤销的赔偿协议;由于相对方采取欺诈的手段,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一方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这个时候赔偿协议应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不再是可撤销的。
2、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排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是显失公平的,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该协议就是有效地,应该被履行。
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保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少列的应当赔偿的事项,虽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但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少列的赔偿事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赔偿权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