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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属性是防御性与与阻却性、独立性与专属性四个属性。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资料图】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找法网提醒您,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