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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案证据处于待证、待查状态,口供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多变性的特征,公安机关一般也不愿过多的在侦查阶段向律师透露过多的案情,这在涉及多人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故,会见当事人成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取案情的主要途径,而首次会见,是侦查阶段会见中最为困难、讲究技巧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刑事 侦查阶段 首次会见
【资料图】
一、首次会见技巧探讨的必要性。
对于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而言,会见是家常便饭,在有效的会见时间里,他们总能获取自己想要的案情,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诉讼策略为自己之后的辩护工作做铺垫的同时,还能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但是对于青年律师而言,这其中所隐藏的风险,是未知的,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又不允许我们在违规、违法的边缘次次试探,以提升执业经验,一旦踏错一步,影响的是整个职业生涯。浙江省律协关于2017年度我省律师行业处分情况的通报中,有七起即是因为在刑事会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而受到处分。
虽然按规定,律师会见过程不受监视,会见过程的证据材料及时呈交上法庭,也无法作为该案的证据,但似乎并不影响以此作为处分律师的依据。相比违规行为,如被指控诱导嫌疑人串供、变供,那就不是行业处分那么简单。因此,律师心中应时刻提着一个警钟,律师的会见过程中并不全是保密的,既然有监视,那就亦然存在监听的可能。在无法确定是否是在监视、监听环境下完成的会见,就更应该步步为营。
二、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与技巧
在会见中,律师应当引导整个会见过程的流程,在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监视、监听情况下,当事人的“自由发挥”可能会导致整个局面的失控,因此,在询问中,问题发问的顺时和方式应当有所讲究。
提示风险,控制会见过程的走向。
如前所述,侦查阶段会见存在被监控的可能,因此,要提醒当事人在回答过程中慎言,让其知道,辩护律师问什么,回答什么,未涉及的内容,无需多言。当事人在得知相关情况后,自然也会配合律师的工作,从而达到控制会见流程的效果。
了解如何归案
嫌疑人归案情况影响着嫌疑人是否能成立自首情节,对于典型的投案自首情况,自然在辩护律师未提醒的情况下,嫌疑人也会告知辩护律师,但是对于非典型的投案情况,在嫌疑人本身都无法确定自己是不是投案自首的,就需要辩护律师来发现。笔者在办理的一起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不明显的主动投案情况,其在被抓获当天,是被已被抓获的同案犯通过电话通知到工作场所上班,被埋伏当场的警察抓获。
据其陈述,在接听同案犯通知其上班的电话后,被抓获前,该同案犯的妻子也曾打过电话告知其该名同案犯已被抓获归案,让其小心行事,在知晓工作场所已被警方控制后,其仍然前往工作场所。当事人被抓获后,曽向公安供述过相关情况,但是并未被记录制成笔录,因此笔者在阅卷时并未发现该主动投案线索,而在会见中,当事人以为自己是被动归案的,没意识到是主动投案。笔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向检察院反应情况,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里要求公安机关就相关事实予以核实。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向笔者转述,就自首情节可以认定。因此,对于非典型的主动投案情节,需要辩护律师主动发现并提出。
了解被扣押物品情况
及时了解被扣押物品,除便于在阅卷时与物证特征、状态进行比对,及时发现物证调换、损坏、丢失等情形外,还可以为未涉案物品申请解除扣押申请,归还嫌疑人家属,以解决特殊情况下的家庭需求。笔者办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嫌疑人控制了家庭的财政,在被捕时,保管的家庭所有银行卡及现金均被扣押,导致其配偶失去经济来源,家里贷款面临无法及时清偿的危机,生活也无法自足。笔者向嫌疑人了解到,被扣押信用卡与案情无关,不属于作案工具。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请求公安机关优先审查银行卡记录,对于未涉案银行卡,尽快予以解除扣押归还家属,以便维持嫌疑人家庭的正常开支。公安机关在听取了笔者意见后,对尚有余款的信用卡优先予以核查,于半个月后,向嫌疑人家属退还了部分银行卡,有效缓解了嫌疑人家属的经济压力。
确定被刑事拘留的时间
对刑事拘留时间的确定,并非是为了计算公安报捕的时间,而是为了确保没有被公安超期羁押。两者看似是重合的概念,其实不然。在有多名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中,公安机关报捕并非分批报捕,而是一并报捕,就会出现被拘留时间未满 30 天的同案犯,在被拘留两个礼拜或是更短的时间,就被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起逮捕,这会导致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时,刚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隔天公安就通知案件已申请逮捕,不再作出是否取保决定,从而增加了取保的难度,错失取保良机。因此,切不可仅凭拘留时间就确定报捕的时间再决定申请取保的时机,具体报捕时间,应向公安机关核实。
了解笔录制作情况
部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求同案犯供述之间一致或与其他书证、物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存在人为刻意修改部分笔录内容、不记录当事人对自己有利供述内容等情况,细心的当事人在签字画押时会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及时发现其中端倪,粗心大意或精神已临近崩溃边缘的当事人会遗漏相关细节,从而出现当事人拒签笔录、提出修改笔录等现象。另外,侦查机关在出现人员不足情况下,也有可能临时抽调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充当侦查人员参与提讯,后续由其他民警补充签字的情况,就会导致在同一时间段同一批侦查人员对不同同案犯进行讯问的情况出现。因此,及时向当事人了解被提讯次数、笔录制作次数、被提讯时间、提出修改笔录、拒签笔录等情况,有利于辩护律师了解侦查机关展开调查所围绕的案情焦点。侦查终结后,在阅卷中发现程序上违法、瑕疵的口供,及时排除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非法证据。
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情况
对于刑讯逼供的野蛮讯问方式,不用辩护律师提出,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也会主动告知辩护律师,但涉及到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手段,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懂得区分。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如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某某人已经供认了,你承不承认都可以定你的罪。”、“某某某因老实交代,我们准备给他取保,你不老实交待,我们想给你取保也难。”、“说吧,说了马上为你办理取保候审。”等发问方式进行讯问。这类发问内容不会被记录在案,较为隐蔽,单凭阅卷环节,较难发现,且刑事案件普遍审限较长,时间长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都可能遗忘具体细节,因此需尽早发现,记录在会见笔录中,在阅卷过程中核对相关存在非法讯问的笔录,以便在审判阶段提请非法证据排除。故,应当提醒当事人,如在之后的提讯中碰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看守所民警要求会见律师,及时记录相关非讯问的线索。
(7)解释相关法律
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大部分律师习惯于在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再向当事人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从犯、未遂、中止等,但笔者更倾向于在了解案情前即向当事人解释。在了解案情后,律师主观上会就焦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法律解释,这样看似目的明确,但存在被当事人反咬一口,在其变化口供被公安机关揭穿后,指控是律师指使的,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了解案情前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要求刑事律师对相关罪名的案件走向具有前瞻性,提前就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定、量刑情节等作出详细解释,对于可能存在的关键焦点,尽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当事人解释,并确认其已确实明白。提前解释法律,虽然会增加会见过程的工作量,但是可以有效规避被指控帮助串供、伪造证据的风险,为自己的后期辩护工作做铺垫。
(8)询问笔录内容
多数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过程中,习惯性的直接问当事人全部的犯罪事实,当事人出于对律师的信任,可能会全盘拖出所有情况,包括侦查机关未发现的线索,如当次会见受到监听,反而帮助了公安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证据,或以此作为突破口,攻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首次会见中,尽可能的就笔录内容进行了解,对于当事人不想透露的事实,无需追问,就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事实、证据,制定辩护策略。
(9)探讨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发言人,在自己的立场上多案情的走向和辩护方案有独特的判断,但难免有时候会与委托人的观点产生冲突,导致庭审中嫌疑人的自辩与辩护律师的辩护相互矛盾,影响辩护效果。因此,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需求,为其制作符合其要求的辩护策略,避免当事人不认罪而辩护律师在庭上作有罪、罪轻辩护的情况发生。如当事人的观点与辩护律师的观点产生冲突,辩护律师应从专业角度对其分析其利弊,如确实无法改变当事人的想法,则可以考虑按当事人的方案重新制定辩护策略,若相关方案难以实施,则在无可奈何情况下,可以选择解除委托关系。若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连当事人都无法说服,则更难以说服法庭,说服公诉人,强行辩护,会落得“不专业”的标签,被人诟病。
因此,只有做到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思想统一,互相配合,才能追求辩护的最佳效果。
三、结语
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但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每个人作为独特的个体,在性格、外貌、体态等多方面均存在差异性,作为人为引发、制造的刑事案件其差异性更是明显,即使是相同类型的案件,也存在诸多不同的情节,需辩护律师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本文系笔者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整理,旨在与同行共享、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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