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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夫妻双方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如果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有任何一人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出现异议,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财产当初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这种提议。在受理后,如果没有发现任何在签订协议离婚书时做出的欺骗、威胁等行为的,就要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
一、双方协商好离婚后又反悔的,因为民政局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只作形式审查,而没有做实质审查,也就是说,这仅仅表现了当事人的个人意志,所以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所包含的内容,是没有获得国家公权的认可的。一旦一方表露出反悔的意思的话,那么就仍然有诉讼权,允许其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离婚时应该分割的,却没有被正确分割的财产,当事人要求再次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只要是在离婚的时候,有任何一方隐藏、转卖、毁坏双方的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想要非法获取另一方财产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隐藏、转卖、毁坏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可以依法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如果是在离婚后,另一方才被发现做过上述行为的,仍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申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的人是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申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应该自当事人发现该行为的次日起算。
三、如果是离婚时还没有分割的财产部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用尚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得到处理作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分割的,经过审查这部分的财产确实属离婚时没有涉及到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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