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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法官姐姐,我还能重新回到学校么?”
“会的,我会尽力的!”看着孩子充满期望的双眼,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人民法庭法官宋雪君暗下决心。
2016年小甲的父母通过判决离婚后,女儿小甲跟随母亲乙某一起生活,父亲丙某每月给付小甲抚养费600.00元。夫妻二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归小甲母亲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母亲偿还,同时返还其父亲房屋分割款12.5万元。
三年前,小甲母亲去世。小甲一直沉浸在悲痛中,她的监护权也变更到其父亲名下。2023年5月,小甲父亲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以小甲为原告起诉小甲外婆(丁某)要求继承小甲母亲留下的遗产,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小甲父亲是位“老熟人”。原来三年前,当时的承办法官还只是一位执行法官助理,在协助法官办理一起小甲父亲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时,细心的她发现小甲的监护权虽然变更到其父亲名下,但小甲与父亲关系不睦并不在一起生活,且父亲丙某一直未履行过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如今三年过去,小甲又是什么情况呢?
为了了解小甲的真实情况与意愿,承办法官慎重审查起诉材料,并与小甲耐心细致地沟通。在她逐渐敞开心扉后,小甲表示她现在并没有与父亲一起居住,起诉外婆也不是她的真实意愿,但是她不敢反驳父亲的行为。同时,承办法官发现另一件事,本应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小甲竟然辍学在家了!且在不断沟通后,她确认小甲心中有返校的意愿,只是迫于其父亲不同意才被迫辍学在家。
考虑到让小甲尽快重返校园,承办法官立即约谈小甲父亲丙某,谁知丙某态度强硬,以“子女应早独立,我自己说不上哪天也要离开人世”“孩子学习不好,上学不好好学习”等说辞,对小甲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管不顾。看到丙某如此不配合,承办法官向丙某下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丙某到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及训诫,法官对丙某进行法律释明,告知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及时督促丙某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及时督促监护人履责,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管,本院亦向孩子所在学校以及父女二人两个住所地社区同步发送了该《家庭教育指导令》,学校及社区均表示认可与支持,并会配合监督该教育令的履行情况。
前几日,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小甲,得到其近期会重返校园的消息,法官心里的石头也落了地。
此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是辉南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现今社会,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频发。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监督和责令父母正确履行职责,将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案结不一定事了,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生活状态定期回访也至关重要,以此来保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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