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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聘用有试用期么?
网友咨询:
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聘用有试用期么
(资料图)
律师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聘用,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聘用职工的,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技能不熟悉,需要一个过程了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律师补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