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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违法,但《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情简介:赵大、赵二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赵大居住。赵大未经赵二同意,在该房左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老冯。赵二知道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冯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法官讲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继承的房屋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赵大加盖的房屋与赵大、赵二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赵大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也有此立法精神,《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的对象包括不动产。
本案中,赵大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而对其与赵二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单独的处分权,但由于赵大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老冯又并不知情,应属善意取得。故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老冯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赵二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