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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要负刑事责任吗
二等甲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无明文规定,因而医疗责任事故致残、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
(资料图)
第一种观点诊断,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不应当另罪名,而应当适用刑法中现成的比较合适的罪名,理由是刑法中含了对严重医疗事故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哪一条的规定;就应按哪一条确定罪名和量型幅度。持这种观点的人,对于应适用哪个条文确定医疗事故的罪名,又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按刑法第397条定玩忽职守罪,有的主张刑法第233条定过失人罪,还有的主张按刑法第134条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应当比照现有的刑法条文确定一个量刑幅度,至于罪外,则不能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而应确立一个新的罪名。在刑法修订中,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医疗责任事故罪,认为该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事故中,严重不负责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伤病患者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力、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建议,设立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后进行赔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中有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伤残等级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一项内容,并不需要单独另行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构成伤残,在作出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同时,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也就同时产生。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就等同于一级伤残,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二级伤残,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三级伤残,其他的依次类推。但有些人对此规定并不了解,甚至有些法官也不熟悉此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患者方主张残疾生活费等赔偿时,还要求患者方再进行残疾鉴定。
综合以上介绍,二等甲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霸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