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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于欢案,有了下文。
(资料图)
2016年4月,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于欢案”曾引发舆论关注。当时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采用侮辱其母亲的方式逼债,导致于欢刺刀反抗,发生一死三伤的案件。于欢因涉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于欢防卫过当,被判有期徒刑5年。于欢母亲等人,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事件的另一方,吴学占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罪,领刑25年。
没有赢家,有人因此付出了生命,所有人因此失去了自由。
有的朋友可能搞不太懂正常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了,以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李扬律师将为大家详细解析。
一般来讲,对于存款业务,只有银行才可以做,其他非金融机构,是不能从事存款、放贷业务的。金融行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原因很简单,因为金融行业本质上玩的是买空卖空,传统的存款、放贷业务,其实就是赚个利差。
由于储户会有大量存款放在银行,因此,银行内部的监管非常严格,对外部放贷的审核要求也非常严格,否则,很容易出现类似老鼠仓或放贷风险等问题,导致亏空甚至破产。而银行一旦破产,倒霉是储户。所以,内部监管加外部要求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避免银行出现亏空或破产。
在这种情形下,普通人是不能随便玩银行业务的,一是玩不了,二是很容易玩出问题。而一旦玩出问题,倒霉的就是所有把钱存在该“银行”的储户老百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最主要的区别是,借贷的对象是公众,还是特定的个人。如果是公众,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是特定的个人,则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李扬律师普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李扬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15日颁布的《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的规定,要严格区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
企业家要避免企业融资时踏入非法集资的红线,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应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衡量依据,合法设计融资路径和方式;
第二,融得款项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一旦面临现实的非法集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积极退赔并留存有利证据,争取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