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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那么单位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资料图片)
网友咨询:
我是18年5月20号入职的,现已工作8个月,我看了有劳动法的规定,满半年以上就要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而且是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但是现在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那么是不是要再补一个月的工资呢?总的就是两个月的工资。
还有就是公司现在不想补偿,能不能补偿一个月的工资都是个问题!公司现在说是要么就算休长假,放3到6个月的无薪假。但是我现在不想放假,我想他按照劳动法,就补两个月工资,我现在该怎么办啊?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张舟律师解答:
到期终止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你除非合同有约定。没到期解除合同如你所讲要那么补偿!但法律不限制协商解除合同,只要你乐意就行。
如果你不同意,要同意公司先解除你。但不要乱签放弃权利书 这样你可以申请仲裁 进行追讨。这样就不是协商解除,而是公司解除你 然后你知道权利被侵犯的维权行为。放假不给工资的话 你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这样是欠薪你根本可以不同意。
张舟律师解析: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劳动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