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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催收债权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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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送达债权催收文书的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在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实质是一种证明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明方式,其主要起到证据的效力。就公证催收债权而言,其既可以是对权利人以口头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进行公证,也可以是对权利人直接送交催收债权文书的方式进行公证。公证催收债权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基于此,公证作为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证明的一种方式,如果公证送达债权催收文书的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则应当认定在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即该公证催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律霸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