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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房价飞涨的情况下,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房产证只登记购房人的名字,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比比皆是。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在离婚时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揭房产增值该如何分割,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在父母的资助下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2500元,该房屋的产权证只登记了王先生一人的名字。一年后,和对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并偿还了全部贷款,但是,对这套房屋产权没有任何约定。目前,该房屋已升值到90万元。想知道离婚怎么去分割这个房子?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解答:
关于离婚时按揭房产增值如何分割,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购房时,一方未对房子有任何贡献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
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第二种情况,购房时,一方对房子有出资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
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李同红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按揭贷款属于购房一方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 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
值得说明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 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