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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陈强律师
顶层设计现在是个时髦词,这个“新名词”,原本是工程学术语,在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首次出现。本义是统筹考虑项目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
具体到企业顶层设计,就是用科学的方法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出系统性的规划,就是要把企业实现自身目标的关键要素罗列出来,并去实现它。我认为这些要素应包括企业战略规划、文化或愿景规划、商业模式设计、组织体系设计、资本模式设计、股权设计、品牌设计和产品定位等等。
(相关资料图)
在这些众多的要素中,科学合理地做好股权的顶层设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因为企业股权的顶层设计是从源头、总纲和架构上的设计,是集法商、股权、财税、投融资、资本运作、上市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设计,能长远和系统地解决企业控制权实现、风险防控、财税筹划、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以股权方式转让资产和财富传承及业务板块分拆与统筹等问题。
下面我将自己在各律师群分享的点滴加以总结,呈现给各位朋友。
一、企业的顶层架构设计好,可实现合理合法的节税。
看图片(一),张三名下设立有A、B和C三家公司,现在A公司决定向各股东分红,张三从A公司获得的所得,在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张三再将这部分资金投资到B公司或C公司。如图所示,个人股东名下有几家公司,其中一家或几家公司要靠另外一家或几家公司的收益转投来完成的,我们是否可以设置一种新的架构来实现节税呢?
看图片(二),如果张三先成立一家持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由持股公司持股A公司,这样A公司向持股公司分红时,持股公司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法律规定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持股公司再将从A公司分配的红利投资到B公司或C公司,则可省去一道税。反正你从A公司的所得还要投出去,那么这样的设计在双层或多层架构的公司间可以实现有效节税。
二、企业的顶层架构设计好,可实现便捷高效的以股权方式转让资产或财富传承。
看图片(一),在张三个人持股的情况下,其要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或自己的继承人,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或A公司章程约定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转让B公司或C公司的股权也要经过这样的程序,每个公司的股权转让都要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程序烦索。在股权极其分散的公司,如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半数以下或股东协议等对股权的对外转让有特殊约定,那么股权的对外转让将变得更加困难。在有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的公司,如果还有一些股权限制性的约定,就更不好说,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怎么办?
看图片(二),如果张三在持股公司层面(关键在控制,没有干扰),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或自己的继承人,是否就可以实现转让A、B、C公司的目的,而不必在A、B、C公司进行复杂的决议和流程。
如果我们的企业家存在多层架构的公司,这样的设计是否有必要?我把它形象地比喻为剪葡萄,想从哪条支系剪就从哪条支系剪,想从哪层剪就从哪层剪,想让哪部分与你有关就有关,想让哪部分与你无关就无关,这就是顶层设计的魅力。
此外,从品牌培育与发展层面来看,也大有益处,比如通用汽车公司旗下有凯迪拉克、别克、雪佛兰等品牌,倘若哪个品牌没做好,就剪掉哪个,对上层公司及其他品牌公司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三、从企业的顶层架构设计,来实现控制权。
看图片(三),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甲占股1%,甲虽是创始人,但自有资金不足,然还想做大公司并控制公司,该如何设计?
甲要先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里一般有两类主体,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P),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P)。我们让甲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做GP,其他投资人全部做LP。有限合伙企业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是GP,有限合伙人不能代表合伙企业,所以只要甲做了GP,基本上就控制了该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7900万,甲占有合伙企业1%的份额,出资79万即可,剩下的出资全部由LP来缴付,这样甲就以79万的投资控制了7900万的合伙企业,那么再加上他在主体公司1%的出资,总出资179万,就控制了1个亿的公司。
看图片(四),我再深入剖析下,此种设计还有风险,就是甲在合伙企业里做GP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为从法律上将风险降到最低,甲须先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哪怕注册资本只是3万元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每年需要审计一次),然后由这家公司来做有限合伙企业的GP,这样甲的风险就由无限变为有限。
四、从企业顶层架构设计,看财务筹划。
对于多层架构企业,企业间会存在横向关联及纵向关联,也会存在有内部交易和往来的关联及无内部交易和往来的关联,一定要从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综合考虑,统筹设计。
比如实践中经常遇到企业家咨询,是设分公司好还是子公司好的问题,实际上这二者并没有好坏之分,各有优劣,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选择时除股权架构层面的考量外,还有两个重要考虑的因素就是盈亏与税收优惠。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财务与税务的筹划就不同,最终必然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反过来企业对财务与税收的要求,也决定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因此在从法律层面为企业设计组织形式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财税因素考量才会更科学合法合理地帮助到企业。
我们知道,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独立纳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汇总到总公司统一纳税。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是不同的,汇总纳税适用于总分公司之间,合并纳税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现行法律已取消合并纳税,但母子公司间可合并报表。
那么结合财务的预判,如果预计分支机构能盈利且当地有税收优惠,选择子公司形式;如果当地无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分公司盈利的,可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分公司亏损的,也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降低税负,总之要做到组织形式和财税因素结合,科学合理设计。
说到合并报表,对合并报表的范围是企业重点关心的,而这也与企业顶层架构的设计有着密切联系。所谓合并报表就是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会计报表的合并。注意必须是控股子公司才可以和母公司并表。那么怎么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呢?按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注意是以控制来判断控股,而控制又有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及直接加间接控制。
具体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呢?我认为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的可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控制权比例)即视为控制或控股。这里主要看表决权比例是否在半数以上,如果持股比例在半数以下,而表决权比例在半数以上,就可视为控制或控股,应纳入并表范围。
直接控制好判断,那间接控制该如何判断呢?看图片(五),我都以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情况举例,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股权,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的股权。这样A公司作为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B,间接控制C公司60%的表决权,那么C公司也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也就是孙子公司,A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当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里需要注意,A公司要间接将C公司纳入并表范围,B公司必须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把A公司拥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变为30%(表决权比例同样为30%的情况),其他不变,则A公司不控制C公司。那么是否只要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就不存在控制呢?也不一定,对此,会计准则有详细规定,不再赘述。对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下表决权情形,股权律师可充分发挥特长,根据企业是否要并表的需求,采取一致行动等协议控制方式,有人说协议控制可以吗?完全可以,一样合并报表。
直接加间接的控制会更复杂,看图片(六),在这个例子中,A对C的控制权比例是65%,享有权益比例则是56%。
再看图片(七),为双链条双层级架构,层级与链条越多,杠杆作用越明显,这二者的偏离度也越大,不再赘述。
我需要强调一点就是表决权比例、持股比例和股东享有权益的比例(也即最终股东分红权比例)是不同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在这类的架构设计中,是否控制及持股比例多少的确定将决定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从而影响到公司间的盈亏核算,因此,将法律、股权与财税统筹运用,才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