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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并非只有一种单一的离婚方式,除了诉讼离婚以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协议离婚,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协议不能解决的话,那么就只有选择诉讼离婚了,那么,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咨询:钱富强与孙莉莉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孙莉莉多次提出离婚,钱富强均不同意。2004年6月,在钱富强的要求下,两人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如果孙莉莉要离婚,全部财产都归钱富强所有。2005年春节,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相互推搡和撕打。孙莉莉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钱富强提出,双方此前曾经签署协议,约定孙莉莉如果提出离婚,自己将取得全部财产。离婚可以,按照约定孙莉莉不能从家里拿走一分钱。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孟海律师解答:
【资料图】
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如果本案中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原告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原告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原告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过来,如果在被告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归属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应有效。
综上所述,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原告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争议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孟海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离婚之后夫妻之间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认为自己不需要那些财产就直接放弃了,就算是女方也是有权利选择不要财产而将财产全都给男方的,但是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比较容易导致纠纷而必须要建立在双方都签字让其生效的基础上,否则就需要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