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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的时间吗,追讨过期债务的条件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破产企业不能收回的债权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曾强律师解答:
(相关资料图)
债权人可不可以选择收回债权的时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看是否符合收回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破产人的账面债权中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属于不能收回的债权,对于不能收回的债权,应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一、暂时不能收回,但今后有收回可能的,应当计入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组织积极催收;在清算分配时仍不能收回的,如果数目较大,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由破产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规定: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于无收回可能的债权,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规定,不计入破产财产。
曾强律师解析:
追讨过期债务的条件
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
3、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