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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是典型的结果之债,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承揽人不能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故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者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发生意外损毁、灭失的情形下,便会涉及风险的负担问题。那么,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的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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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的规则是什么?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郭元春律师解答: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关于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的规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材料的风险,通常要区分是由定作人提供还是由承揽人自己提供的情况,各国普遍的规定是由材料提供方来负担材料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承揽合同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在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时,发生材料的意外损毁、灭失的,定作人为风险负担方。
关于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负担,需要看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已经交付给定作人的情形下,一般来讲,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已经随着交付转移给了定作人,故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则应由风险发生时约定的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并且,在定作人受领迟延的情形下,虽然工作成果仍然处于承揽人的控制之下,但意外的发生与定作人的违约有一定关联,故该意外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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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春律师解析: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另外,在承揽人负担风险的情况下,定作人可否以此为由不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则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上约定优先。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鉴于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原则上是由承揽人所享有,此时工作成果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毁损、灭失的,应由承揽人承担灭失风险,则其也丧失了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