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男女谈婚论嫁的时候,一般会牵扯到彩礼问题。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在普通理解中,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人们对于离婚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争论不休,一方认为离婚后婚前彩礼应该退还,另一方则认为不应返还,因此产生了诸多矛盾和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夫妻签订了彩礼协议。那么,这种关于彩礼的协议怎么写,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资料图)
关于彩礼的协议怎么写,是否有效呢?
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姜红律师解答:
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并无欺诈、胁迫,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等依法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合法有效。如果由于胁迫所写的协议,依据合同法,是无效的。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彩礼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2.列明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财物。3.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4.双方出现纠纷的解决途径等。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姜红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