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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儿育女,是绝大多数人的人生轨迹,也有很多人,因为观念或体质的原因选择收养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就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收养行为无效。事实收养是不是有效呢?其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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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收养,其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姜红律师解答: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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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红律师解析:
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