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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是国家为保障民生而设立的一个法定险种,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那么同时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如何确责,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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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如何确责,是怎样的?
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朱炎律师解答:
同时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的确责: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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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朱炎律师解析: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法院一般根据此规定都会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了,但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商业险部分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对没有划分责任的事故是很难进行顺利理赔的,在这种案件中第三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偿权利,或者被保险人在赔偿第三人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