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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强拆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于给公民造成的伤害,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有时候,当事人会受到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怎么办,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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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怎么办,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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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王俊华律师解答: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王俊华律师普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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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王俊华律师解析:
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但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