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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有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也有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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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怎么计算?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郑维川律师解答:
如果因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在以下六种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或者因为停产、重组、转产等原因需要依法裁员的;5、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在这六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第一款、第44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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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郑维川律师普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郑维川律师补充: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会比应发工资少,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也要注意这个的问题。